银龄行动志愿者服务规范
为加强对银龄行动志愿者的管理,弘扬奉献、友爱、互助、进步的志愿者精神,牢固树立一切以人民群众为中心的服务宗旨,特制定“银龄行动志愿者服务规范”如下:
第一条:实践志愿者精神,把爱心奉献给社会和需要帮助的人。
第二条:遵守国家法律、法令、法规及重庆市刘崇和爱心志愿者服务中心银龄行动志愿服务总队(以下简称:总队)的各项规章制度。
第三条:遵循总队及归属的服务团队服务规范,保证服务质量,确保服务活动的正常开展。
第四条:服从总队及支队、大队、中队的日常管理,发扬爱岗敬业、团结奉献、吃苦耐劳的精神。
第五条:团结协作,严于律己,维护志愿者的整体形象。
第六条:认真参加总队及归属团队业务培训和其他技能学习,熟知并准确把握所在岗位的职责、工作标准、流程、组织联络体系、应急预案以及各项相关管理规定。
第七条:志愿者、工作人员之间,相互尊重、关心和鼓励,团结协作,密切配合,共同完成好服务任务。
第八条:在服务过程中,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群众的经济负担,不得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钱物及从事营利性活动。
第九条:志愿者服务期间,无论到社区、乡村、学校、工厂、机关均应遵守当地及服务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,并严把服务质量关,确保服务安全。
第十条:服务残疾人时,坚持平等、尊重、真诚的原则,按照“一看、二问、三听、四助”的步骤,提供热情、细致、专业的服务。
第十一条:志愿服务期间不迟到、早退,坚守工作岗位。
重庆市刘崇和爱心志愿者服务中心
银龄行动志愿服务总队